消费者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朔州市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九)加强消费普法宣传和消费引导,向消费者提供消费维权服务与支持,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十)总结、推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引导、支持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十一)组织开展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消费评议、投诉信息公示、对投诉商品提请鉴定、发布消费提示警示等,反映商品和服务状况、消费者意见和消费维权情况;
(十二)就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提出改进意见或者进行指导谈话,加强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专业机构、有关行政部门等各相关方的组织协调,推动解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问题;
(十三)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调查,与有关经营者核实情况,约请有关经营者到场陈述事实意见、提供证据资料等;
(十四)引导、协调行业组织和经营者就商品售后服务或者经营性服务作出自律性规范并进行社会监督;
(十五)对下级消费者协会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个协:
(一)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组织个体工商户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促进个私经济健康发展。
(二)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引导和管理工作,组织个体工商户进行自我管理,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个体工商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个体经济发展的情况,为政府出台政策和立法提出建议。
(四)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反映个体工商户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五)进行生产经营指导,开展业务培训,为个私企业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资金融通、信息交流、出国出境、招商引资和生产经营服务。
(六)兴办个私企业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推动个私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七)向社会宣传个体工商户的先进典型、先进人物、表彰先进,推荐先进代表人士,组织个私企业经营者开展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八)加强本会建设,吸引优秀人才,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提升竟争能力。
(九)协助党的组织部门在个体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组织的建设,指导和协助个私企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组织建设工作。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盐务管理、物价管理、商标管理、专利管理、粮食管理、商务领域等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具体承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督办及有关部门移交的各类案件的查处 、交办、督办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市市场监督领域执法检查 ,依法组织查处跨区域或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和上级交办案件,查处督办辖区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全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依法监督检查、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案件查处等相关业务工作。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领域突发事件中与案件查处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承担全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转办的其他事项。
12315中心:
主要职责任务:受理消费者投诉申诉;受理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及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承担消费警示发布的具体工作;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分流处理,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指导全市各级12315机构业务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