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使朔州市公安机关行政权力运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更加有效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和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和领导工作,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均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局政治部牵头协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负责政府信息的审查、审核,法制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的备案工作,各成员单位依据本制度规定,负责做好本单位信息的保密初审及报送。政治部负责网上内容加载和维护管理,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警民互动专栏等。办公室负责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建设。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有关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组织机构类:主要包括机构概况、法定职责、领导信息、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等信息。

(二)法规规章类: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条例、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信息。

(三)领导动态类:主要包括局领导活动、局领导讲话等。

(四)工作动态类:主要包括部门会议信息、面向社会发布的通知公告公示、日常工作动态、新闻发布会、工作简报等。

(五)决策信息类:主要包括朔州市公安局规划信息、总结计划、统计信息等。

(六)行政收费类:主要包括朔州市公安局部门行政收费信息等。

(七)办事指南类:主要包括朔州市公安局办事指南等相关信息。

(八)其它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可根据信息的内容、性质、特点和要求,采取以下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朔州市公安便民服务台(www.szgabmfw.gov.cn);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政务大厅、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等信息平台;

(四)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各种形式的会议和活动;

(五)朔州公安微博;

(六)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公开。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5个工作日内,进行保密初审,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登记表》,交局政治部审查,审查完毕并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后,将该政府信息提交宣传处,3个工作日内在朔州公安便民服务在线平台发布,同时提供法制处备案。需要在电视、报刊以及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的政府信息,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九条 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法制处统一受理、答复,申请方式、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政治部会同驻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考核、评议工作,并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机关各处室、有关事业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定规定的,由政治部会同驻局纪检监察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没有按规定时间发布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实行责任倒查,按照《条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