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和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和有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目标是:方便基层、方便群众,规范权力运行,遏制消极腐败现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各处室、单位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的公开情况;具体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公开情况;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项时间的公开情况;履行承诺及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便民措施的公开情况;市公安局及局长信箱和申请公开项目的办理回复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局政治部会驻局纪检监察组牵头并负责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政策法规处、信息中心派员参与考核工作。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二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具体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4种。
第八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被考核处室和单位就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小组采取现场考核、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处室和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小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情况进行核实和评定,确定考核等次,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处室和单位。
第九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处室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评为基本合格及不合格档次的处室和单位,当年处室、单位以及负责人、责任人不得评先受奖,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档次。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各处室负责人和有关事业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承办处置本处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于考核中发现的下列行为,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1、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重视,没有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没有指定承办人;
2、没有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或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
3、应当公开的没有按要求公开,或公开的内容虚假、空泛,没有实质性内容;
4、不及时处理群众申请、举报、投诉,对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回复,甚至刁难和打击报复;
6、违反规定程序、条件和办事权限,谋取私利,工作推诿扯皮,拒绝办理正常业务,违反服务质量、办事时限等承诺;
7、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