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 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 发〔2018〕118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促进严格规范公正 文明执法,打造“六最”营商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推动建设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示范区、打造能源革命排头兵和构建 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 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 度”)的配套制度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权力运行监督的制约机制不 断健全完善。2020 年,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 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 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 政执法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政府公信力,保障人民 群众合法权益。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推动地方立法。 推动修订《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将《指导意见》精神和我 省推行“三项制度”经验做法以立法形式固化,为全面推行“三项19 制度”提供制度保障。(省司法厅落实)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外,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行 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1.建立健全制度。制定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各地、各部 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各级行 政执法机关要编制并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 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事项流程 图,建立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制度。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统一规范本系统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省 司法厅、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级行政执 法部门落实) 2.强化事前公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机构改革和综合行政执 法体制改革推进情况,及时梳理确认并公布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 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本机关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公布执法人员 姓名、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年度抽查计划等内容;依据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和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 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省司法厅、省 委编办、省委公务员局、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牵 头,各市人民政府、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3.规范事中公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20 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 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 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主动出具执法文 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和权利义务等内容。政务 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省司法厅、省行政审批服务管 理局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4.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 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 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 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 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省行 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级行政 执法部门落实)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建立健全制度。制定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各地、 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 法。省司法厅、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本系统音像 记录设备配备比例和要求,制定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各级行政 执法机关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管理办法,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建 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牵头,各市 人民政府、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2.完善文字记录。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研究制定本系统执法规21 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突出行政执法的 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确保执 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全面准确。(各市人民政府、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落实) 3.规范音像记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 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 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实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 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 要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记录内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实际,集 中设置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各市人民政府、省级行 政执法部门落实) 4.完善案卷管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案卷管理制度 和制作标准,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严 格执行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储存、监管等要求,确保记录规 范。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 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推动形成数字化信息档案。(各市人民政府、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5.发挥记录作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 息的积极作用,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 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各市人民政府、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22 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健全完善制度。修订《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 法》,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 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和重 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规范和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 度。(省司法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2.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工作机构。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 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 格。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 5%。(省司 法厅、省委编办、省委公务员局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级行政执 法部门落实) 3.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 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要充分吸纳法律 顾问、公职律师提出的意见建议。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探索建立本 系统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省司法厅牵头,各市人 民政府、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4.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 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 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 律关系和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事项,都要进行法 制审核。(各市人民政府、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5.明确审核内容。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23 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 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 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 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各 市人民政府、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6.规范审核流程。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 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机制、责任追 究机制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提出同 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各市人民政府、省级行政执法 部门落实) 7.明确审核责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 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执法承办机构 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执法的合法性负责。法制 审核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 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行政执法决 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各市人民政府、省级行政执法部 门落实)

  三、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一)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按照《指导意见》要求,重点推 进全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网 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 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依托全省政务服务平24 台开展执法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 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司法 厅、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级行政执法部 门落实)

  (二)推进信息共享。依托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跨区 域、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 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认真梳理各类行政执法基础数据,推动建立全 省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储存、共享功能于一体的 行政执法数据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行 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三)强化智能应用。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 中的运用,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向执法人员 精准推送办案规范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 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裁量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司法厅、 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落 实)

  四、组织实施

  (一)安排部署(2019 年 4 月-5 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 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前报省司法厅备案。

  (二)建章立制(2019 年 5 月-10 月)。制定山西省行政执法 公示办法和山西省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修订《山西省重大行政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各地、各部门制定相关制度、清单、目录、25 服务指南和流程图。

  (三)全面实施(2019 年 11 月-2020 年 10 月)。各级行政执 法机关要全面、严格、规范推行“三项制度”,突出问题导向,大 胆改革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总结评估(2020 年 11 月-12 月)。2020 年 11 月,各地、 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探索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 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 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全面推行“三项 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 准、结果有考核。同时,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 制度”工作的指导督促,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建 立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相互配合、全面落实。

  (二)加强队伍建设。大力推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打造政治 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保障执法人员 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 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省司法行政部 门牵头分类制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行政执 法机关要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四)开展宣传培训。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 业务交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进行全 方位、多形式、多角度宣传报道。

  (五)强化督促检查。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纳入全面 依法治省督察内容,纳入法治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强化督导督 促力度。

  (六)注重工作实效。各地、各部门要立足我省在“两转”基 础上全面拓展新局面的工作实际,与省委部署的“改革创新、奋发 有为”大讨论紧密结合起来,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力求实效的工作 举措推进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