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相关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二、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是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三、各科室在形成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要先商有关业务科室或向市保密局确定。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通过中心网站、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发布前,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的工作流程做好保密审核把关。

五、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六、局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并对本机关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三)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四)与相关科室共同做好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五)负责查处本单位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布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报保密办审查,重要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信息或综合性信息由保密办审查,重要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局办公室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报保密主管部门确定;

(四)有关单位发布的信息保密审查参照机关保密审查程序执行。

(五)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说明理由,留存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部门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