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市容管理执法作风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建管字〔2023〕65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经过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认真梳理,现对我局制定的“五张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1、朔州市城市管理局包容免罚清单
2、朔州市城市管理局首违不罚清单
3、朔州市城市管理局不予行政强制清单
4、朔州市城市管理局户外招牌设施设置事中事后监管负面清单
5、朔州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负面清单
朔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
朔州市城市管理局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
违法情形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包容免罚 |
1 |
责任区的容貌与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按期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及《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当事人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2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贴挂、设置宣传品的。 |
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及《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 |
3 |
在临街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 |||
4 |
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的,或虽经批准饲养信鸽但未设置保洁防护设施的。 | |||
5 |
栽培、整修树木花草,未及时清理枝叶、渣土的。 | |||
6 |
造成自来水、污水、粪便外溢或者清理下水、污水淤泥未及时清运的。 | |||
7 |
各种经营性摊点,不及时清理垃圾的。 | |||
8 |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垃圾、粪便的。 | |||
9 |
不遵守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 | |||
10 |
养犬行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及《朔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朔州市城市管理局首违不罚清单
序号 |
违法情形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包容免罚 |
1 |
责任区的容貌与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按期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及《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当事人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2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贴挂、设置宣传品的。 |
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及《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 |
3 |
在临街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 |||
4 |
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的,或虽经批准饲养信鸽但未设置保洁防护设施的。 | |||
5 |
栽培、整修树木花草,未及时清理枝叶、渣土的。 | |||
6 |
造成自来水、污水、粪便外溢或者清理下水、污水淤泥未及时清运的。 | |||
7 |
各种经营性摊点,不及时清理垃圾的。 | |||
8 |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垃圾、粪便的。 | |||
9 |
不遵守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 | |||
10 |
养犬行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及《朔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朔州市城市管理局不予行政强制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免予行政强制情形 |
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
备注 |
|
对已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和无主张权属的违法建设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 |
|
朔州市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负面清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此负面清单。
一、严禁漠视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坚决杜绝不受理、不处置、不调查、不立案、不移交、不移送等执法不作为;坚决杜绝案件久查不决、久拖不结、怠于执行等执法慢作为。
二、严禁滥用行政权力。坚决杜绝随意执法、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坚决杜绝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坚决杜绝随意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坚决杜绝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坚决杜绝无法定依据和不经法定程序罚款、罚没物品;坚决杜绝私自截留、挪用、处理和占用罚没财物。
三、严禁越权执法。坚决杜绝非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执法;坚决杜绝无法律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执法。
四、严禁无证执法。坚决杜绝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坚决杜绝借证执法、不出示执法证件开展行政执法;坚决杜绝辅助执法人员超越辅助事务范围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五、严禁不文明执法。坚决杜绝在执法中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坚决杜绝在执法管理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肢体冲突;坚决杜绝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执法办案;坚决杜绝执法着装不规范、举止不庄重、仪表不整洁等行为。
六、严禁不廉洁执法。坚决杜绝领导干部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办理;坚决杜绝直接或变相吃拿卡要,接受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旅游娱乐健身等服务;坚决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坚决杜绝各类以权谋私、权力寻租等行为。
朔州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事中事后监管
负面清单
一、基本规定
1.户外招牌设施分类:
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在建(构)筑物上的户外招牌设施,包括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
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在地面上的户外招牌设施,包括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和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2.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3.户外招牌设施设置不应妨碍他人生产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4.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5.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和用电设施安全、可靠。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应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
6.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7.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2)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征程使用;
(3)不应在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4)不应采用动态视频或音频等方式。
二、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要求
8.户外招牌设施不宜在6层以上建筑墙面上设置。除城市商业街、商业中心、专业市场等商业零售建筑集中的区域以及文体娱乐场所外,其他区域应在建筑3层及以上集中设置。
9.户外招牌设施不应破坏建筑立面特征。同一栋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尺寸、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整体协调。
10.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设施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层有独立出入口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招牌设施数量不应超过出入口个数。
(2)底层同一经营主体的沿街门面外立面有连续隔断的,或坐落在道路拐角处的,可以分别设置。
(3)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在建筑2层、3层的,只能在自身沿街外立面范围内设置1块招牌;建筑3层以上的宜在建筑外立面或场地上集中设置,数量不宜超过出入口个数;不应于同一出入口处重复或层叠设置。
(4)24小时营业服务、临街人行道宽度小于2.5m、步行商业街、特色商业街或商业街坊内圈等的办公、生产经营单位可增设1块小型侧招。
11.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招牌设施宽度不应超过自身沿街门面宽度;设置于建筑顶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上沿,设置于其他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上层窗台或阳台下沿线;招牌设施高度与所在楼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
(2)有柱廊、骑楼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时,应在廊道内侧设置;当出挑部分离地高度小于3cm时,可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外墙面上。
(3)结合底层建筑出入口雨蓬设置的招牌,应采用字符式或轻质结构,整体高度与底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下缘不应低于雨蓬下沿线,外表面不应超出雨蓬四周边线。
(4)集中设置的招牌面积不得大于6层以下建筑外立面面积的30%。
12.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幢建筑上的招牌设施宜设置于建筑外立面的同一基准线上,悬挂角度应与建筑外立面成90°角;
(2)招牌设施外挑距离不应大于2m,高度不应大于9m;
(3)小型侧招最大边长及突出墙面距离均不应大于0.7m,不宜超过建筑二层设置。
13.户外招牌设施不宜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当必须突出道路红线设置时,应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人行道上空时,3m以下,不应突出;3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位于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时,4m以下,不应突出;4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三、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要求
14.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数量不得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个数。
15.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后单侧行人通行宽度不应小于4m,场地宽度小于5m的区域不应设置。
16.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宽度不得大于1.5m,最大高度宜符合:5≤W1≤10,最大高度3;10<W1≤20,最大高度5;W1>20,最大高度10。(W1为招牌设施所在场地的最小宽度)
17.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高度和宽度宜符合:15≤W2≤20,最大高度1.5,最大宽度5;W2>20,最大高度2,最大宽度8。(W2为设置场地与招牌平行方向的最小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