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市容管理执法作风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建管字〔2023〕65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经过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认真梳理,现对我局制定的“五张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1、朔州市城市管理局包容免罚清单

  2、朔州市城市管理局首违不罚清单

  3、朔州市城市管理局不予行政强制清单

  4、朔州市城市管理局户外招牌设施设置事中事后监管负面清单

  5、朔州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负面清

                        朔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

                  朔州市城市管理局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违法情形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包容免罚

1

    责任区的容貌与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按期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及《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贴挂、设置宣传品的。

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及《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3

    在临街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4

    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的,或虽经批准饲养信鸽但未设置保洁防护设施的。

5

    栽培、整修树木花草,未及时清理枝叶、渣土的。

6

    造成自来水、污水、粪便外溢或者清理下水、污水淤泥未及时清运的。

7

    各种经营性摊点,不及时清理垃圾的。

8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垃圾、粪便的。

9

不遵守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

10

养犬行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及《朔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朔州市城市管理局首违不罚清单

序号

违法情形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包容免罚

1

    责任区的容貌与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按期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及《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贴挂、设置宣传品的。

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及《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3

    在临街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4

    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的,或虽经批准饲养信鸽但未设置保洁防护设施的。

5

    栽培、整修树木花草,未及时清理枝叶、渣土的。

6

    造成自来水、污水、粪便外溢或者清理下水、污水淤泥未及时清运的。

7

    各种经营性摊点,不及时清理垃圾的。

8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垃圾、粪便的。

9

    不遵守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

10

养犬行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及《朔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朔州市城市管理局不予行政强制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免予行政强制情形

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备注

 

对已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和无主张权属的违法建设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

  朔州市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负面清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全力打造法治营商环境,特制定此负面清单

  一、严禁漠视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坚决杜绝不受理、不处置、不调查、不立案、不移交、不移送等执法不作为;坚决杜绝案件久查不决、久拖不结、怠于执行等执法慢作为。

  二、严禁滥用行政权力。坚决杜绝随意执法、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坚决杜绝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坚决杜绝随意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坚决杜绝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坚决杜绝无法定依据和不经法定程序罚款、罚没物品;坚决杜绝私自截留、挪用、处理和占用罚没财物

  三、严禁越权执法。坚决杜绝非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执法;坚决杜绝无法律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执法。

  四、严禁无证执法。坚决杜绝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坚决杜绝借证执法、不出示执法证件开展行政执法;坚决杜绝辅助执法人员超越辅助事务范围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五、严禁不文明执法。坚决杜绝在执法中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坚决杜绝在执法管理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肢体冲突;坚决杜绝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执法办案;坚决杜绝执法着装不规范、举止不庄重、仪表不整洁等行为。

  六、严禁不廉洁执法。坚决杜绝领导干部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办理;坚决杜绝直接或变相吃拿卡要,接受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旅游娱乐健身等服务;坚决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坚决杜绝各类以权谋私、权力寻租等行为。

  朔州市户外招牌设施设置事中事后监管

  负面清单

  一、基本规定

  1.户外招牌设施分类:

  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在建(构)筑物上的户外招牌设施,包括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

  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在地面上的户外招牌设施,包括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和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2.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3.户外招牌设施设置不应妨碍他人生产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4.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破坏建(构)筑物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5.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和用电设施安全、可靠。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应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

  6.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7.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2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征程使用

  3在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4不应采用动态视频或音频等方式。

  二、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要求

  8.户外招牌设施不宜在6层以上建筑墙面上设置。除城市商业街、商业中心、专业市场等商业零售建筑集中的区域以及文体娱乐场所外,其他区域应在建筑3层及以上集中设置。

  9.户外招牌设施不应破坏建筑立面特征。同一栋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尺寸、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整体协调。

  10.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设施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层有独立出入口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招牌设施数量不应超过出入口个数。

  (2)底层同一经营主体的沿街门面外立面有连续隔断的,或坐落在道路拐角处的,可以分别设置。

  (3)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在建筑2层、3层的,只能在自身沿街外立面范围内设置1块招牌;建筑3层以上的宜在建筑外立面或场地上集中设置,数量不宜超过出入口个数;不应于同一出入口处重复或层叠设置。

  (4)24小时营业服务、临街人行道宽度小于2.5m、步行商业街、特色商业街或商业街坊内圈等的办公、生产经营单位可增设1块小型侧招。

  11.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招牌设施宽度不应超过自身沿街门面宽度;设置于建筑顶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上沿,设置于其他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上层窗台或阳台下沿线;招牌设施高度与所在楼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

  (2)有柱廊、骑楼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时,应在廊道内侧设置;当出挑部分离地高度小于3cm时,可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外墙面上。

  (3)结合底层建筑出入口雨蓬设置的招牌,应采用字符式或轻质结构,整体高度与底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下缘不应低于雨蓬下沿线,外表面不应超出雨蓬四周边线。

  (4)集中设置的招牌面积不得大于6层以下建筑外立面面积的30%。

  12.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幢建筑上的招牌设施设置于建筑外立面的一基准线上,悬挂角度应与建筑外立面成90°角

  2招牌设施外挑距离不大于2m,高度不大于9m

  3)小型侧招最大边长及突出墙面距离均不大于0.7m,不超过建筑二层设置。

  13.户外招牌设施不宜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当必须突出道路红线设置时,应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人行道上空时,3m以下,不应突出;3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位于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时,4m以下,不应突出;4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三、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要求

  14.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数量不得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个数。

  15.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后单侧行人通行宽度不应小于4m,场地宽度小于5m的区域不应设置。

      16.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宽度不得大于1.5m,最大高度宜符合:5≤W1≤10,最大高度3;10<W1≤20,最大高度5;W1>20,最大高度10。W1为招牌设施所在场地的最小宽度

  17.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高度和宽度宜符合:15≤W2≤20,最大高度1.5,最大宽度5;W2>20,最大高度2,最大宽度8。W2为设置场地与招牌平行方向的最小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