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动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构建全市政务数据共享机制,加快推进政务数据关联共享,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结合朔州市实际,制定朔州市城市管理局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制度。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朔州市城市管理局形成的政务数据资源原则上都共享,涉及到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数据的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数据使用用途,朔州市城市管理局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山西省及朔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朔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和数据交换共享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朔州市城市管理局加强对共享数据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切实保障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安全,防止数据被攻击、泄漏、窃取、篡改和非法使用。

  (五)朔州市城市管理局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从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按照明确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用于各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未经朔州市城市管理局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涉及个人信息并且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

  (六)朔州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其法定职能拥有对相关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权、管理权、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