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是否指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领导,有专人负责。

(二)制度落实情况。是否贯彻落实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属实、无遗漏。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四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五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六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第七条 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本科室职责严格对照考核制度,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每年年终考核。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