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朔州市冶金工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朔州市冶金工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件文号〕 朔工贸安专发〔2024〕1号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28日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3日


〔状态〕 有效



朔州市冶金工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朔州市冶金工贸安全生产专业

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朔工贸安专发〔2024〕1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安监局、市冶金工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朔州市冶金工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朔州市冶金工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24年10月28日  



朔州市冶金工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冶金工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贸安全专委会”)工作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结合全市冶金工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二条 工贸安全专委会是市安委会的下设专业委员会,不代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任务是,在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冶金工贸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市冶金工贸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冶金工贸安全生产领域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工贸安全专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冶金工贸安全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第四条 工贸安全专委会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工贸安全专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工贸安全专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局领导兼任。

第六条 工贸安全专委会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的接任人员自然更替。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工贸安全专委会的联络员,并报工贸安全专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八条 工贸安全专委会在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组织本行业(领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 加强对全市冶金工贸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加强工作运行机制,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影响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三) 组织冶金工贸行业、成员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四) 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各成员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五) 本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含涉险事故),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信息上报等工作。

(六) 督促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九条 工贸安全专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 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关于冶金工贸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 将冶金工贸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 积极参与和配合工贸安全专委会组织、牵头的各项调查调研、政策制定、检查督办等活动。

(四) 向工贸安全专委会报告本部门开展的冶金工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十条 市直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做好全市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工贸安全专委会办公室在工贸安全专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 承担工贸安全专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 协调成员单位之间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督促落实冶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三) 承办工贸安全专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工贸安全专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 调度、分析全市冶金工贸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向市安委会、市工贸安全专委会和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五) 根据全国、全省、全市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事故通报,提出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 根据市安委会的工作安排,参与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七) 本行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时,负责同志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市安委会办公室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八) 承办工贸安全专委会和市安办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工贸安全专委会工作制度

(一) 会议制度全体成员会议。工贸安全专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至少2次,由工贸安全专委会主任召集,副主任及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工贸安全专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有关工作要求及全市冶金工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提出,报请工贸安全专委会主任审定。

专题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经主任同意,由副主任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工贸安全专委会成员、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工贸安全专委会办公室或工贸安全专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请工贸安全专委会副主任审定。

(二) 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当定期向工贸安全专委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成员单位遇有安全生产重大或专题情况,认为需通过工贸安全专委会层面进行协调处置的,应及时报工贸安全专委会。

(三) 督导检查制度。工贸安全专委会根据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有关成员单位派人参加,督导检查内容、形式等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 联合执法制度。对单一部门难以解决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问题,由工贸安全专委会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工贸安全专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会商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工贸安全专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 联络制度。各成员单位明确专人担任工贸安全专委会联络员,负责与工贸安全专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 会议制度。承办工贸安全专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会议由工贸安全专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

(三) 信息报送和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定期向工贸安全专委会办公室报送冶金工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工贸安全专委会办公室不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冶金工贸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情况。工贸安全专委会办公室将工贸安全专委会重要会议、领导批示、重要工作开展情况等事项及时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 签发制度。工贸安全专委会办公室文件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