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煤矿供电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
〔文件文号〕 | 朔应急发〔2024〕258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10月29日 |
〔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6日 | 〔状态〕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煤矿
供电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朔应急发〔2024〕258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资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6日,长治市漳村、五阳、夏店、石泉四座煤矿同时突发供电故障,其中漳村煤矿因两回路断电导致井下瓦斯积聚。2024年9月1日,山西和顺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供用电故障,导致双回路停电、主要通风机停风,引发井下瓦斯超限涉险事故。为深刻汲取此类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教训,加之冬季来临,受雨雪大风等极端天气侵扰影响,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供电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应急处置能力、供电保障能力,现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确保煤矿供用电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煤矿企业要保证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必须能够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矿井主通风机、提升机、压风机、瓦斯抽放泵等设备,中央变(配)电所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必须采用两回路供电;井下局部通风必须做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必须实现自动切换;供电系统“三大保护”必须齐全可靠,井下配电网络必须具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每天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严格按要求设置接地保护,且满足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超过2Ω;矿井按要求对各种保护进行定期检查试验,保证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
二、不断完善供电系统预防措施,提升应急响应能力
(一)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与供电公司、气象局等部门的沟通,做好防雷接地设施的安全检测试验工作,严格每年度煤矿双回路线路的检修工作。要定期对外部线路进行巡回检查,重点对开采沉陷区、多雷区架设的线路进行全面排查,做好记录;定期对供电系统、供电质量进行监测,保证供电电压、功率因数、谐波参数符合规定,确保供电质量,杜绝因无计划停电停风,导致出现瓦斯超限情况。
(二)煤矿企业要制定出《大面积停电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人员紧急撤离应急预案》《主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供用电应急预案应当具备较强的针对性,预案内容完善、事故处理措施得当、事故设想全面。
(三)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应对电网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充实抢修队伍,完备抢修物资。
三、加大供用电装备投入,保障应急电源配备
(一)朔州市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井工矿井必须配备应急电源;已配备应急电源的要重新核实电源容量,确保满足一级保安符合需求。
(二)应急电源选型由设计单位依据相关设计规范最终确定,应急电源容量要满足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提升人员的提升机、地面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等主要环节的重要一级保安负荷需求。
(三)做好应急电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开展带负荷试验,并做好运行记录;同时要配置保障应急电源迅速接入的设备、设施,保证煤矿双回路停电后应急电源实现快速切换,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主要设备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四、强化电气设备安全性能管理
煤矿使用的矿用产品,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两证一标”必须齐全,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新购进、检修或者大修的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由专人检查合格后方准入井;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严禁继续使用,必须立即处理或者更换。
五、积极推进煤矿供电系统智能化升级改造
(一)煤矿企业要全面排查地面、井下供电系统,严格运行方式管理,合理减少供电级数,加强对地面变电站、采区变电所及移动变电站,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低压电动机,井下配电网路等设备的保护配置管理和跳闸事故分析;要及时对供电系统中老化的设备及线路进行更新换代。
(二)要积极推广使用煤矿智能供配电系统,逐步实现煤矿供电系统智能化,提高煤矿供电系统的远程监视与智能控制水平,实时监测监控供电系统各环节电气设备运行情况,在保障安全性、可靠性、全面性的基础上实现变配电站无人值守,保障供电系统安全可靠。
六、加大煤矿供用电安全监管力度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主体企业要加强对煤矿企业供用电安全现场检查,严格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安全供用电和停送电管理制度,确保供电电源及应急电源按要求配置到位。对在停电停风等异常情况下不按规定撤人,继续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朔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