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进一步明确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 ||
〔文件文号〕 | 朔应急发〔2024〕250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10月17日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23日 | 〔状态〕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明确矿山安全监管专员
管理工作的通知
(朔应急发〔2024〕250号)
朔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2024年度下发的《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晋政办发〔2024〕29号)《朔州市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实施细则》、市委编办下发的《关于调整市应急局内设机构的通知》(朔编办字〔2023〕49号)和《关于委托朔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施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的通知》(朔应急发〔2024〕245号)等文件要求,现进一步明确全市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管理工作:
一、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为监管专员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监管专员组织领导、人员选派、考核奖励、责任追究、监督保障和制度建设等相关工作。
二、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内设科、股室具体负责承办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的年度轮换、日常调整、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负责细化修订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负责组织辖区内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的每年至少一次培训工作;负责收集并存档本辖区《安全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等相关履职资料,指导煤矿企业安全监察专员工作。
三、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管专员的履职进行监督检查、现场考核,同时对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一)矿山安全监管专员日常履职后,及时填写《安全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监管专员对检查表要结合所监管企业实际补充完善形成“一矿一表”,并由组长签字确认,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检查工作表上交至监管专员内设科、股室存档。
(二)市直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在履职过程中,需要开展执法的,安全监管专员可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其他执法文书由朔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和下达,并开展后续执法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应急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三)各县(市、区)应急局内设监管专员管理股室应对本辖区监管专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市局适时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督导巡查,确保监管专员履职尽责。发现监管专员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及廉洁问题要及时通报,问题严重的及时报局机关纪委或驻局纪检组,涉及违法的交由司法机构依法处理。
(四)监管专员要履行请销假手续,经组长同意后由派出单位领导审批,监管专员请长假的由派出单位及时补充人员,确保安全监管无空档,派出单位应将监管专员的请销假手续存档至少一年。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