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委托朔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施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的通知 | ||
〔文件文号〕 |
朔应急发〔2024〕245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10月10日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16日 |
〔状态〕 |
有效 |
关于委托朔州市应急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施应急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权的通知
(朔应急发〔2024〕245号)
朔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完善应急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共朔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朔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朔编字〔2021〕91号)、《朔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朔编字〔2024〕 25号)、《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朔州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的通知》(朔应急党委发〔2024〕32号)精神,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委托朔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朔州市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1、负责开展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指定管辖的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普法宣传工作;
3、负责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依法行使有关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贸、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等执法权;
4、负责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内设机构在履行行政行为过程中,需要开展执法的,《现场检查记录》的后续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下达,并开展后续执法检查工作;
5、上级安排部署的各项集中整治、大排查、专项整治、专项行动等工作,凡市应急管理局机关需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的,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配合,需要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的,由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开展;
6、负责受理国家、省级及市级抽查检查发现企业违法行为,需要开展执法的移交案件;
7、负责受理跨区域、大要案、疑难案件;
8、负责监督指导县(市、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
9、负责对县级应急管理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工作;
10、负责对县级履行执法职责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指导工作。
三、委托机关权利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四、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此委托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朔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