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组建朔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案件预审工作组的通知

〔文件文号〕

朔应急发〔2024〕244号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10日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6日

〔状态〕

有效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组建朔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

案件预审工作组的通知


(朔应急发〔2024〕244号)


局机关各科室、相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完善应急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及时纠正随意执法、粗放执法、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处置不当等突出问题。依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应急)精神,以及《中共朔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朔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朔编字〔2021〕91号)、《朔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朔编字〔2024〕 25号)、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朔州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的通知(朔应急党委发〔2024〕32号)精神,组建朔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案件预审工作组。

一、预审工作组人员组成

组长:霍立金  市应急局党委委员、综合执法支队队长

常务副组长:边善峰   市应急局法制科科长

副组长:于振基   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副组长:贺培志   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副组长:王雁飞   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副组长:唐青山   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煤矿预审成员:李国军、温世荣、王信邦、连俊、田世章、刘国良、杨慧勇、韩峥嵘、张晋枝、法律顾问、案件承办人(书记员)等。

非煤、危化、冶金工贸、析出煤预审成员:孙翱翔、李平、爼向前、李晓龙、张宏涛、卢晓燕、韩子衿、韩峥嵘、张晋枝、法律顾问、案件承办人(书记员)等。

二、案件预审工作内容

(一)预审工作组负责对所有拟下达的行政处理处罚等决定性执法文书、建议函开展预审工作。

(二)预审工作组重点对执法文书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进行预防性审查。

(三)案件预防性审查,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文书制作规范,文书材料齐全,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行政裁量适当,及时纠正随意执法、粗放执法、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处置不当、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等问题。

(四)案件预防性审查,确保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执法科室负责人、执法预审业务负责人和执法预审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执法预审要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要执法案件集体讨论紧密衔接。经执法预审认为需要提请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要及时提出提请法制审核的建议;对情节复杂的执法案件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及时提出提交集体讨论研究的建议。

(六)重大行政处罚发生变更的,必须重新履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案件呈报、集体讨论等程序。

(七)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需现场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安全的,可先执行相关措施,后进行执法预审。

三、案件预审工作流程

(一)案件预审会由支队长主持,也可以由支队长委托副支队长主持。

(二)案件预审会召开前由案件承办科室负责人召集并将拟提请讨论案件前期材料发至每一位参会人员,使参会人员提前熟悉案件基本情况。

(三)汇报人(案件承办人的科室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包括: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调查取证及违法事实依据、拟作出执法决定的建议及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情况。

(四)预审工作组成员对异议问题进行提问。案件承办人员进行回答。

(五)列席的案件承办人(书记员)负责对案件预审会议进行记录,记载参会人员依次发表的意见,对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应当如实记录。记录应当客观具体,尽量引用原话。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的,一并研究决定。

(六)预审工作组及时研究提出预审意见(包括法制审核建议和集体讨论研究建议),并反馈执法检查人员。

(七)预审工作组集体研究形成书面预审意见,参会预审工作组领导逐一发表意见,原则上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人员同意。

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依据准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执法文书不规范、裁量不适当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主要证据不合法、依据不准确、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八)主持人根据预审情况作出总结性结论。

(九)所有参会人员均应在预审意见上签名,严禁他人代签。

朔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