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应急党委发202432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科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现将《朔州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运行机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朔州市应急管理局党委  

2024年9月25日  


朔州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运行机制

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通知》(中办发2020〕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3〕51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规范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函2023〕155 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应急管理系统优化营商环境30 条措施>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80 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应急发2024〕130 号)《朔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朔编字〔2024〕 25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全市一盘棋,构建市县两级运行顺畅的执法队伍体系,厘清市、县(市、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权责界限和第一责任主体及第一责任层级,进一步理顺职责,健全应急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本应急管理综合执法运行机制。

一、坚持精准执法,着力健全完善执法体系

(一)明确责任主体

1.市应急管理局是其直接负责的安全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实施的第一责任主体,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是其直接负责的安全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实施的第一责任主体。

2.市应急管理局要强化对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市、县(市、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名义行使相关行政执法职能,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统一加盖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3.朔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朔城区大队(以下简称城区大队)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行使相关行政执法职能,所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统一加盖市应急管理局公章。

(二)明确执法范围

1.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城区大队负责市本级和朔城区执法(市人民政府赋予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执法权除外)。其中,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市应急管理局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类企业的执法工作;城区大队负责朔城区应急管理局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类企业的执法工作,城区大队行政罚款交城区国库。

2.其他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健全“局队合一”体制,负责本级直接负责安全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类企业的执法工作。

(三)明确职责权限

1.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查处跨区域、大要案、疑难案件(即:县区应急局难以承担的执法案件或管辖有争议的案件),依法开展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指定管辖的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各类专项整治工作

2.各县(市、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城区大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市、区)区域日常执法检查、查处一般违法案件县(市、区)两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案件及安排部署的各类专项整治工作等。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其直接负责安全监管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其直接负责安全监管企业实施分类监管。

4.市应急管理局及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负总责,承担本级法定执法职责和对下级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抽查检查以及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的要求,组织开展监督指导、抽查检查工作;负责按照《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20〕22号 )“每年对县级直接监管煤矿抽查比例不低于50% ”的要求,对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煤矿企业开展年度抽查检查工作

(四)厘清责任层级

1.按照属地监管、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执法主体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是市级直接负责安全监管企业的第一责任层级,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是县(市、区)级直接负责安全监管企业的第一责任层级。

2.各相应责任层级的应急管理局负责按照“列入执法计划的重点检查企业,原则上由相应责任层级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年度内执法检查”的要求,对相应直接负责安全监管企业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并负责按计划组织开展年度执法检查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市本级直接监管企业编制年度执法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年度执法检查工作。

4.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县(市、区)级直接监管企业编制年度执法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年度执法检查工作

(五)厘清职责分工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厘清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的职责划分,制定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厘清内设机构与执法机构职责分工。

1.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机关内设机构对其本级直接监管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等行政行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其本级直接监管企业负责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日常巡查、重要时段及特殊事项督查、服务指导和上级部门发起的检查等行为。其中,日常巡查是指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的日常巡查;重要时段及特殊事项督查指在重要节假日、国家级重大会议召开期间和一通三防、防治水、“三超”、异地交叉检查等特殊事项督查工作,群众举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项核查工作,上级安排部署的专项检查等(如:百日攻坚、重大隐患排查整治、集中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 );服务指导指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复产验收等的服务性行为,开展重点县、重点企业督导帮扶及“体检式”精查等指导性行为;上级部门发起的检查指国务院督导组检查、省厅集中排查整治检查等。凡需下达执法文书的,则算作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计划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主要指按照执法程序对相关企业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决定送达、缴纳罚款、问题隐患整改完成后复查闭环。

2.市、县(市、区)两级应急管理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在履行行政行为过程中,需要开展执法的,《现场检查记录》及相关资料一律移交同级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记录》后序的执法文书一律由同级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程序制作下达,并开展后续执法工作,直至问题隐患整改完成后复查闭合。

3.国家省级及市级抽查检查发现企业违法行为,需要开展执法的,一律交由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实施。

二、规范执法行为,着力提升执法效能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通知》(中办发〔2020〕35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2022〕70号)等文件要求,有效实现精准执法,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效能,进一步完善各层级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一)重点检查企业的确定

编制下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前,各执法科室的分管领导应当组织相关执法人员,根据各自的执法权限对本执法层级负责监管的企业的队伍状况、管理状况、管理能力、管理水平、风险管控情况、灾害治理情况以及安全管理的可靠性、放心性程度进行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精准确定计划检查的重点企业,并形成《XXX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xxx领域重点企业的研判报告》。

(二)年度执法计划的编制

根据各执法科室、执法机构《XXX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xxx领域重点企业的研判报告》确定的年度执法检查重点企业情况,对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规范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函〔2023〕155 号)、《山西省应急管理系统优化营商环境30条措施》等文件关于执法计划的编制要求,编制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和二级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过亡人事故等企业,要减少检查频次;对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和安全生产诚信等级A 级企业实施执法检查,需经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做到对企业“无事不扰”。

(三)执法检查重点的确定

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组织执法人员查阅上一次检查情况,结合日常监管、联系包保、联系指导等掌握的情况,认真分析研判所检查企业的灾害特点和主要安全风险,精准确定本次执法检查的重点,并形成《XXX企业XXX年第X次执法检查研判报告》。

(四)合理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根据执法带队负责人组织执法人员对被检查对象企业分析研判确定的检查重点,对照互联网+执法系统中检查重点对应的检查项目,精准选取需要检查的事项,合理制定本次执法检查的《现场检查方案》,制定好检查分工表,结合近期上级重点工作的安排部署,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凡上级安排部署的各项集中整治、大排查、专项整治、专项行动等工作,文件要求检查内容即检查重点,根据文件要求检查内容制定具体《现场检查方案》及检查分工表,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五)召开执法检查启动会

执法检查人员全部到达被检查企业后,执法带队负责人要组织执法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召开执法检查启动会,进行执法告知,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执法检查事项及权利,听取企业生产安全管理现状汇报,对检查工作进行具体安排。

(六)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启动会结束后,执法带队负责人组织执法人员按照检查方案中明确的检查事项和分工,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工作。各执法检查人员要履职尽责,确保《现场检查方案》所列重点检查事项全覆盖,要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开展“说理式”执法,注重适用法律答疑解惑。每次开展执法检查前,必须首先对上一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要依法从严进行处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必须全程参加执法检查活动,深入一线现场检查。执法检查过程中,要携带执法记录仪,需要影像记录的要及时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确保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

(七)召开集体研究讨论会

现场检查结束后,执法带队人要现场组织执法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集体研究讨论,确保问题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事实确凿、描述准确,并形成讨论稿。

(八)召开执法检查总结会

集体研究讨论后,执法带队负责人要根据讨论后的结论,组织执法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召开执法检查总结会,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与企业进行交流反馈,要注重指导服务,提供安全咨询和整改指导。对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以及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场告知企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九)下达文书整改复查闭合

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根据总结会反馈的问题隐患及时通过互联网+执法系统编制执法文书,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并按照“谁检查、谁复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组织复查闭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隐患,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要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剖析原因,挖掘问题背后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反馈企业,并倒查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责任落实情况,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及时通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执法决定信息进行公开,公开期满要及时撤下。

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配备使用执法记录仪,综合运用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实现现场执法和案件办理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凡重大执法决定必须进行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工作由政策法规科牵头,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行业分管负责人、政策法规科分管负责人、执法队主要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参与;凡一次性处罚企业5万元以下(含5万元),一次性处罚个人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执法决定的,不进行法制审核,由综合行政执法队预审后,依法执行。

(十一)严格执法规范处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通知》(中办发〔2020〕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3〕51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精神,严格执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等,严格现场检查,规范执法文书使用,严格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程序,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形成执法闭环,规范执法活动,有效落实执法责任,提升行政执法效能。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盯住不放,督促企业彻底整改,严格执法闭环管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整改落实,压实整改责任。

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代替处罚,对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案件要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不得选择性处罚。对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同一违法行为反复出现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从重处罚,坚决防止执法“宽松软”。

三、强化信息化建设,着力完善执法手段

(一)建立完善企业安全基础电子台账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科室要建立企业安全基础电子台账并进行动态更新,全面掌握辖区内企业类型和数量变化。汇总增加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设备设施、安评报告、事故调查等安全管理内容,形成“一企一档”,研究分析企业安全风险状况,为确定重点检查企业提供数据支撑。

(二)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化工作机制

加大执法信息化系统应用力度,煤矿监管全面应用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非煤矿山、危化品、冶金工贸等行业监管全面应用应急管理部开发的“互联网+执法”系统,计划执法全部通过执法系统开展,逐步实现执法过程“上线入网”,逐步消除手写文书。推进执法信息化系统作为执法工作考核唯一数据来源,逐步解决多平台、多系统录入执法数据的问题。依托“互联网+执法”系统和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从执法人员录入率、重点企业录入率、执法案例报送率、执法案例合格率、执法人员人均办案量、线上执法检查率等方面,量化考评指标,探索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效能考评。

四、加大执法力量建设,着力提高执法队伍能力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加强党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领导,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党委(党组)每年要定期专题研究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保障,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执法体制,持续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执法能力。

(二)加强执法教育培训

健全系统化执法教育培训机制,建立并规范实施入职培训、定期轮训和考核制度,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不少于2周的复训。制定年度执法教育培训计划,把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课程讲授与实际运用有机结合,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特别是一线人员的履职能力,持续提高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意愿。突出执法工作重点环节,采取理论考试、现场实操、模拟执法等方式组织开展执法队伍岗位比武练兵,充分发挥其检验、激励和导向作用,推动执法人员提高实战能力、锤炼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

(三)加强专业力量建设

严把专业入口关,加大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力度,强化专业人干专业事。加大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专业执法骨干力量培养力度,从理论、实践等方面制定专门培养计划,突出培养重点,建设法治素养和安全生产专业素质齐备的执法骨干力量。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通知》(中办发〔2020〕35号)精神,认真落实“严格准入门槛,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对现有执法人员,全部实行执法考试合格并取得执法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对新招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严格实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证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的工作要求。

附件: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案件移交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