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办回复: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七十四条规定: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 自愿申请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第七十八条规定,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 民身份证的,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当场完成资料审核和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经核对无误,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名后,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12岁小孩”办理居民身份证应由其监护人持户口簿带领“12岁小孩”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办理时要当场采集办证人的人像、指纹,并由监护人签名。因此监护人以外的其他人原则不能代办。